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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意见公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意见 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地下水管理条例》后(见https://mp.weixin.qq.com/s/R5_iviDMSbq7L-G17BHP8Q),生态环境部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 标准的修订,是基于生态环境部职责分工调整对地下水环评提出新要求、加强地下水导则与其他环境要素协同管理的要求、提高地下水导则对规划环评的指导和可操作性、解决现行地下水导则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新创股份致力于环境检测以及环保上下游等相关业务的技术服务,始终跟踪市场需要和行业发展,将根据标准的修订不断改善和更新服务水平,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服务。 以下附主要修订内容: 一、重新制定了附录A《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 一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进行细化分类,重点梳理可能产生地下水环境影响的行业,并按其特点进行了归类处理,形成了Ⅰ类、Ⅱ类和Ⅲ类;对未纳入分类表的行业明确可不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二是明确所列行业中涉及单纯纺丝的、仅组装的、单纯混合和分装的,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不存在地下水环境影响源的,可不开展地下水影响评价。例如,仅对罐装化学品进行分装的建设项目,或存在污染源但架空于地面以上的建设项目,或项目所在地位于海上无地下水的,明确了此类项目可不开展地下水环评。三是对于未列入附录A.1和A.2的行业,对于确实存在地下水环境影响的,根据地方和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开展必要调查留作背景/本底、分区防渗以及跟踪监测等要求。 二、调整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的判定依据 修改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分级表,并在技术要求中增加了“简单分析”的技术要求,一是进一步简化对于纳入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但规模小且处于不敏感地区建设项目的地下水评价工作要求;二是体现地下水环境区域性特点,简单分析时仅需对建设项目场地所在地的地下水流场有大致了解和描述,通常可通过区域资料获取;三是分析重点应放在对将来趋势的判断上,可通过项目周边其他建设项目或区域环评的资料进行分析,或通过所获得的水文地质基础资料进行经验判断,便于后期统一管理。 三、明确了建设项目与规划环评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衔接相关要求 本次修订针对进一步强化规划环评、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的要求,结合地下水环境的特点,通过明确和强化规划环评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合理简化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地下水评价内容,为切实加强规划环评工作、做好项目环评简化提供规范依据。一是新增第4章“规划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其中第1-3节分别提出了规划环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任务、工作流程和基本技术要求;第4节提出了几类典型规划(包括产业园区、煤炭工业矿区开发、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等)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具体要求。二是新增“4.5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条件”,即“规划环评已基本明确评价区域的地下水流向(流场)、埋藏情况、资源利用现状、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敏感目标等(满足4.3.4和4.3.5),且规划区域已按照HJ164等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计划(满足4.3.8),规划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基础资料和现状监测数据可满足建设项目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需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仅调查建设项目场地天然包气带防污性能,开展分区防渗,针对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装置或设施布设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点位”。 四、补充了有关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及影响范围评价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职能调整后,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进一步强化,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加强,为适应新的变化形势,新增5.1.2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可能对地下水的水位产生影响,主要体现在水位上升和下降两方面的影响。地下水水位上升对环境的影响是可能造成土壤盐渍化,主要涉及行业类别为灌溉工程、平原区水库工程等;地下水水位下降对环境的影响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变化,主要涉及行业类别为隧道工程、采矿工程和地下水库等。本次修订补充提出了对地下水位影响的评价要求,明确了仅针对附录A.2相关行业的建设项目,在依据HJ19和HJ964需评价其地下水位变化造成的生态和土壤环境影响时,可根据5.1.2条款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目的是分析地下水水位的变化情况及影响范围,其影响后果由HJ19和HJ964开展相应的评价。 五、补充和调整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1)调整术语“地下水”定义,将“地面以下饱和含水层中的重力水”调整为“地面以下岩土空隙中的水”。一是土壤导则无法全部涵盖包气带,地下水若采用原定义将出现管理空白区;二是地下水在整个环境管理过程中需要与土壤、地表水等协同,采用原定义将在西北干旱区和西南石漠化等地区出现环评工作分割,导致调查、评价的不畅。 (2)调整“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为“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因为“保护目标”应为通过评价确定的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保护价值并采取相应措施的对象,但评价前期识别的是一种可能性的初判。删除原“地下水环境保护目标”定义中“潜水含水层和可能受建设项目影响且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的含水层”,理由一是“具有饮用水开发利用价值”缺乏评判标准;二是“含水层”为立体分布概念,难以在实际工作中界定工作深度;三是原导则将其定为“保护目标”与预测“小范围超标”的要求冲突。 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http://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112/t20211215_964247.html |